(十八)给予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对通过海南省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申请1000万元(含)以内无抵押信用类贷款且获批的省内中小微企业,给予实际贷款额度1%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累计享受贴息次数不超过3次。
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在海南省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的划型标准,且未纳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主体名单。
2.通过海南省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申请并实现放款的贷款业务,企业须在智慧金融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并选择意向银行的金融产品或发布融资需求进行贷款申请。受理的银行应及时处理贷款申请进件,并于贷款审批完成后,通过智慧金融平台反馈授信及放款结果。
3.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成功在海南省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实现放款的贷款业务。
4.本办法适用的贷款业务为无抵押信用类贷款业务,包括信用、质押、保证(含担保公司担保)等贷款业务。
5.本办法适用的贷款业务单笔贷款合同金额1000万元(含)以内,且每家企业每年仅能申请一笔合同项下贷款业务的贴息支持。若企业存在同时申请多笔贷款贴息的情况,原则上,一是对贷款结清日最早的一家金融机构的贷款予以贴息;二是贷款结清日相同的,对贷款发放日早的贷款予以贴息;三是贷款结清日和贷款发放日都相同的,对贷款金额高的贷款予以贴息。
6.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海南省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的通知,申报主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报。
7.符合每次申报条件的贷款,按照企业实际贷款金额的1%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每次申请的贷款期限在1年期(含)以内的按实际期限给予贴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期以上的,按1年期限给予贴息,在贷款到期结清后,一次性发放补贴。
第三章 奖励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应通过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海易兑”)(https://hqzc.wssp.hainan.gov.cn/#/home)申报奖励资金,实现网上申报、受理、公示、拨付。申报时间以申报通知要求为准,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照规定程序(详见附件1)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
(一)由省委金融办和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直接排名的奖补政策,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确定奖补对象后,及时通知申报主体通过“海易兑”申报奖励资金。
(二)由企业、金融机构自主申报的奖补政策,根据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发布的通知,申报主体自行通过“海易兑”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真实、完整反映申请资金基础信息。
第五条 申报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对奖励事项进行审核,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六条 结果公示。拟奖补企业、金融机构名单和奖励资金通过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牵头单位组织复核。
第七条 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省委金融办按相关程序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在申报时预留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工作机制。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省发展改革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海南证监局组成联合审核组,审核工作由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分别牵头开展,省发展改革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海南证监局配合。各相关单位依据职责分工使用“海易兑”系统进行线上审核或线下相关辅助审核工作。
第九条 部门分工。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按照“谁牵头、谁负责”审核原则,分别负责审核其牵头的奖励事项和奖励资金公示,省委金融办负责资金拨付。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应将奖励事项审核及公示结果函告省委金融办,并提请资金拨付。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筹备、安排、下达、监督和绩效评价等。
省发展改革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海南证监局负责配合审核,及时提供审核所需材料等。
第十条 资金预算安排。奖励资金按照后补助方式压年兑付,由省财政予以保障,列入省委金融办部门预算。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应如实报送申报材料,准确统计各项基础数据,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违反规定骗取、使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三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新设立机构奖励认定时间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金融许可证时间或工商登记时间为准。其中,需要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相关金融许可证时间为准;其他机构(包括新进入海南的机构)以工商登记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同一申报事项符合多种奖励情形的,按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此前我省有关办法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涉及的优惠如有调整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具体措施,与本措施形成合力。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申请奖补事项应发生在此期间内。本办法施行后,《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金办〔2016〕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