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切换浏览模式

炒邮网论坛网友视点集藏资讯 → 查看评论

帖子评论信息
评论主题: 奥运门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开发票需明细单
评论对象: 老王第二 | 2008/6/3 10:56:00
评论言论:

  “您好,这是您的奥运门票的发票,请您收好!”——记者昨日在门头沟区地税局第一税务所的服务大厅看到,近几日前来开具《北京奥运会、残奥会门票销售定额专用发票》的人已经络绎不绝。

  门头沟区地税局的相关负责人提醒公众,门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需要前往地税局开具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切记要把门票和中行出具的奥运门票明细单一并带上,因为在为消费者代开发票的同时,地税部门要核实门票价格及合计,做到门票价格与发票面值相等,并在门票背面和奥运门票明细单的正面加盖“发票已开具”专用章。(记者 沈衍琪 通讯员 张当眉)


反对方

支持方

反对方人数(0
支持方人数(0

中立方

中立方人数(0
沪ICP备05057691号
Copyright ©2002 - 2010 炒邮网论坛
Powered By Dvbbs Version 8.0.0sp1